阿塔伍拉·芒苏运输毒品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年二中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2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8]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及其辩护人王习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百嘉翻译有限公司热依汗·古丽担任本案维吾尔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于2008年2月3日,乘坐HU7146次航班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将毒品海洛因384.07克(含量65.1%)运至北京。同年2月4日,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在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毒品已收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的供述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认罪、悔罪,且其运输的毒品已被全部收缴,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携带装有毒品海洛因的提包,于2008年2月3日,乘坐HU7146次航班,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到达本市。同年2月4日,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在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分装毒品时被当场抓获,起获毒品海洛因384.07克(含量65.1%),上述毒品已收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巴姆罕·图热普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阿塔伍拉·芒苏尔是老乡,2008年2月3日,其在乌鲁木齐一家餐厅吃饭时见到阿塔伍拉·芒苏尔,其说准备带孩子到北京治病,阿塔伍拉·芒苏尔说他也要到北京治病,让其跟他一起去,还说他可以为其出路费及孩子的治疗费,其答应了。其本来想买个包,装孩子的随身衣服,但阿塔伍拉·芒苏尔说他有包,让其把孩子的衣服装到他的包里。包是黑色皮质大包,当时是空的,后那只包就一直由其提着。当日晚,其带着孩子同阿塔伍拉·芒苏尔一起乘飞机由乌鲁木齐到了北京。2月4日11时许,阿塔伍拉·芒苏尔带着其和孩子坐出租车到朝阳东坝医院,下车后等了不到10分钟,就有一个新疆男子带其几人去了这个男子的住处。这个男子用钥匙开的门,进屋后,阿塔伍拉·芒苏尔让其把黑包里的东西拿出来,其就背过身给孩子喂奶,其听到阿塔伍拉·芒苏尔打电话时说,能不能再贵点之类的话,还看见阿塔伍拉·芒苏尔从提包里拿出一包东西,是用塑料袋装的。过了一会儿,其又见阿塔伍拉·芒苏尔提着三四个塑料袋,里面都有东西,这时接其的那个男子就打了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就又来了一个穿蓝夹克的男子,他们3人在屋里就摇弄那些装有东西的塑料袋。后来接其的那个男子说出去有点事就走了,他走的时间不长,房主就来叫门,警察就把他们给抓了。巴姆罕·图热普辨认出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出租房就是分装毒品的地点。
2、证人努尔东·巴吾东证言证实:其刚到北京大约有20多天,是跟一个朋友来北京卖羊肉串的,但是到了北京那个朋友就走了。其也没有地方住,就到了一个不知名的村里,看到有间空房就进去,看到还有这个房子的钥匙,其就把钥匙放在兜里到附近的一个医院转悠,遇到了两个老乡一男一女,其中那女子还带个孩子,他们说给其饭吃,其就跟着他们了,谁知道他们就把其带到刚才其去过的那个房间里,其不知道他们干什么,等其出来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
3、证人库尔班·阿里木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4日15时许,其的老乡努尔东·巴吾东打电话叫其去他的住处找他,其见屋里有3人,其中有努尔东·巴吾东,一位秃顶的男子和一个抱小孩的女的,其看见秃顶的男子用一把红的螺丝刀卸一个黑色手提包底部,好像要由里面拿出东西来,后来他又放下包打电话,其听他在电话里讲再贵点,再加点钱什么的话,那个女的在床上给小孩喂奶。过了一会儿努尔东·巴吾东说出去办事,就出去了,其几人在屋里的时候被警察抓了。
4、证人李桂萍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初,其将房子租给了一男子,把门钥匙给了他,那人说晚上搬过来住时将身份证带来,但其一直也没见过这个租房的人。在公安机关抓的人里没有租房的人。
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证实:送检的4包白色粉末均为海洛因,分别净重98.26克、96.81克、92.33克、96.67克,含量均为65.1%,共计净重384.07克;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6、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运输毒品时使用的黑色拉杆箱、装毒品的包装物、拆装拉杆箱所用的螺丝刀及运输的毒品情况。
7、书证机票及登机牌照片证实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携带海洛因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飞往北京的事实。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对现场进行痕迹检验,未见其它可疑痕迹物证,在屋内单人床上提取旅行箱拉杆一个、在内侧窗台上提取螺丝刀一把、在床下地面上提取塑料扣四个、在床南侧地面上提取尖刀一把。
9、搜查笔录证实:对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出租房屋进行搜查时,在该屋的床上查获用于运输毒品可疑物的黑色提包一只,由屋里的地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的包装物,并由该屋窗台上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四袋。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2月4日,朝阳缉毒队接一匿名电话举报,称一伙新疆人携带大量毒品由新疆乌鲁木齐进京,在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准备进行分装贩卖。当日12时许,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抓获。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的身份情况。
13、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证实:收缴的毒品为阿塔伍拉·芒苏尔携带到京,因是在努尔东·巴吾东住地查获,故扣押在努尔东·巴吾东名下;因阿塔伍拉·芒苏尔的手机号码及回族人阿布都如苏力的手机号码均为外地号码,在京无法查询,已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询,现未能抓获阿布都如苏力,工作正在进行中;巴姆罕·图热普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取保候审后,公安人员多次联系其保人夏克提,但该保人称已不知巴姆罕·图热普的去向,无法联系其到案;经联系巴姆罕·图热普原籍普恰克其乡派出所,该派出所答复,巴姆罕·图热普现不在普恰克其乡。
14、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巴姆罕·图热普是同乡,2008年2月3日12时许,其二人在乌鲁木齐一个餐厅吃饭时,遇到了其认识的一个做玉石生意叫阿布都如苏力的回族男子,他听说其和巴姆罕要去北京,就说帮他带些东西到北京,其就答应了。阿布都如苏力先给其一个空的黑色手提包,还说让其带的东西他随后给送来。于是其和巴姆罕就买了当天到北京的飞机票。在乌鲁木齐机场,都该检票登机了,阿布都如苏力也没有跟其联系,其和巴姆罕就带着黑提包通过了机场的安检。这时,其接到了阿布都如苏力打来的电话,他说要带的东西就在那个黑提包里,还说包里藏着白粉,如帮他带到北京,他会给其和巴姆罕每人5000元作为报酬,还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让其到北京后给这人打电话,这人会将钱给其。其就知道他是让其和巴姆罕帮他往北京运输毒品,其很害怕,就把情况跟巴姆罕都讲了。巴姆罕说已过了安检,就帮那人把毒品带到北京去,再说也需要钱,其就同意了。其和巴姆罕当晚到的北京,2月4日9时许,其给接毒品的人打电话,那人让其坐出租车,把电话给出租司机,他会告诉司机把其二人带到什么地方。就这样,其和巴姆罕坐出租车到了一个医院门口,有一个三只耳的新疆男子接上了其二人。其和三只耳见了面后,阿布都如苏力又给其打电话,说毒品藏在黑提包的底层夹缝中,让其和接货的人把毒品拿出来分成4份,就可以给其钱了。于是那个三只耳就带着其和巴姆罕到了附近村子里一个房间内,是三只耳用钥匙开的门,进屋后巴姆罕就坐在床上给她的儿子喂奶,其就叫三只耳找来改锥等工具,拆开了黑色提包的底部夹层,夹层内有个白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的就是薄块状的毒品海洛因,其和三只耳用一个小秤将这些海洛因分成了4份,分别装到了4个粉色的塑料袋中,这时又进来一个新疆男子,也帮其和三只耳把4个粉塑料袋都系好了。三只耳就说出去给其和巴姆罕拿钱。后警察就进屋将其几人给抓了。阿塔伍拉·芒苏尔辨认出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出租房就是分装毒品的地点;辨认出努尔东·巴吾东就是带其到被抓地点的男子(三只耳);辨认出库尔班·阿里木就是后进屋和其一起分装毒品的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且运输毒品的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阿塔伍拉·芒苏尔的辩护人所提阿塔伍拉·芒苏尔认罪、悔罪,且其运输的毒品已被全部收缴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摩托罗拉)一部、拉杆包一只、拉杆一只、塑料扣四个、毒品包装物二份、螺丝刀一把、尖刀一把、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库尔班·阿里木的手机(三星)一部、钥匙一把退回公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冯 桢
审 判 员 郭树明
代理审判员 王志东
二 Ο Ο 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韩绍鹏
阿塔伍拉·芒苏运输毒品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年二中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2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8]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及其辩护人王习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百嘉翻译有限公司热依汗·古丽担任本案维吾尔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于2008年2月3日,乘坐HU7146次航班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将毒品海洛因384.07克(含量65.1%)运至北京。同年2月4日,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在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毒品已收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的供述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认罪、悔罪,且其运输的毒品已被全部收缴,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携带装有毒品海洛因的提包,于2008年2月3日,乘坐HU7146次航班,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到达本市。同年2月4日,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在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分装毒品时被当场抓获,起获毒品海洛因384.07克(含量65.1%),上述毒品已收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巴姆罕·图热普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阿塔伍拉·芒苏尔是老乡,2008年2月3日,其在乌鲁木齐一家餐厅吃饭时见到阿塔伍拉·芒苏尔,其说准备带孩子到北京治病,阿塔伍拉·芒苏尔说他也要到北京治病,让其跟他一起去,还说他可以为其出路费及孩子的治疗费,其答应了。其本来想买个包,装孩子的随身衣服,但阿塔伍拉·芒苏尔说他有包,让其把孩子的衣服装到他的包里。包是黑色皮质大包,当时是空的,后那只包就一直由其提着。当日晚,其带着孩子同阿塔伍拉·芒苏尔一起乘飞机由乌鲁木齐到了北京。2月4日11时许,阿塔伍拉·芒苏尔带着其和孩子坐出租车到朝阳东坝医院,下车后等了不到10分钟,就有一个新疆男子带其几人去了这个男子的住处。这个男子用钥匙开的门,进屋后,阿塔伍拉·芒苏尔让其把黑包里的东西拿出来,其就背过身给孩子喂奶,其听到阿塔伍拉·芒苏尔打电话时说,能不能再贵点之类的话,还看见阿塔伍拉·芒苏尔从提包里拿出一包东西,是用塑料袋装的。过了一会儿,其又见阿塔伍拉·芒苏尔提着三四个塑料袋,里面都有东西,这时接其的那个男子就打了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就又来了一个穿蓝夹克的男子,他们3人在屋里就摇弄那些装有东西的塑料袋。后来接其的那个男子说出去有点事就走了,他走的时间不长,房主就来叫门,警察就把他们给抓了。巴姆罕·图热普辨认出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出租房就是分装毒品的地点。
2、证人努尔东·巴吾东证言证实:其刚到北京大约有20多天,是跟一个朋友来北京卖羊肉串的,但是到了北京那个朋友就走了。其也没有地方住,就到了一个不知名的村里,看到有间空房就进去,看到还有这个房子的钥匙,其就把钥匙放在兜里到附近的一个医院转悠,遇到了两个老乡一男一女,其中那女子还带个孩子,他们说给其饭吃,其就跟着他们了,谁知道他们就把其带到刚才其去过的那个房间里,其不知道他们干什么,等其出来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
3、证人库尔班·阿里木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4日15时许,其的老乡努尔东·巴吾东打电话叫其去他的住处找他,其见屋里有3人,其中有努尔东·巴吾东,一位秃顶的男子和一个抱小孩的女的,其看见秃顶的男子用一把红的螺丝刀卸一个黑色手提包底部,好像要由里面拿出东西来,后来他又放下包打电话,其听他在电话里讲再贵点,再加点钱什么的话,那个女的在床上给小孩喂奶。过了一会儿努尔东·巴吾东说出去办事,就出去了,其几人在屋里的时候被警察抓了。
4、证人李桂萍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初,其将房子租给了一男子,把门钥匙给了他,那人说晚上搬过来住时将身份证带来,但其一直也没见过这个租房的人。在公安机关抓的人里没有租房的人。
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证实:送检的4包白色粉末均为海洛因,分别净重98.26克、96.81克、92.33克、96.67克,含量均为65.1%,共计净重384.07克;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6、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运输毒品时使用的黑色拉杆箱、装毒品的包装物、拆装拉杆箱所用的螺丝刀及运输的毒品情况。
7、书证机票及登机牌照片证实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携带海洛因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飞往北京的事实。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对现场进行痕迹检验,未见其它可疑痕迹物证,在屋内单人床上提取旅行箱拉杆一个、在内侧窗台上提取螺丝刀一把、在床下地面上提取塑料扣四个、在床南侧地面上提取尖刀一把。
9、搜查笔录证实:对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出租房屋进行搜查时,在该屋的床上查获用于运输毒品可疑物的黑色提包一只,由屋里的地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的包装物,并由该屋窗台上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四袋。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2月4日,朝阳缉毒队接一匿名电话举报,称一伙新疆人携带大量毒品由新疆乌鲁木齐进京,在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准备进行分装贩卖。当日12时许,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抓获。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的身份情况。
13、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证实:收缴的毒品为阿塔伍拉·芒苏尔携带到京,因是在努尔东·巴吾东住地查获,故扣押在努尔东·巴吾东名下;因阿塔伍拉·芒苏尔的手机号码及回族人阿布都如苏力的手机号码均为外地号码,在京无法查询,已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询,现未能抓获阿布都如苏力,工作正在进行中;巴姆罕·图热普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取保候审后,公安人员多次联系其保人夏克提,但该保人称已不知巴姆罕·图热普的去向,无法联系其到案;经联系巴姆罕·图热普原籍普恰克其乡派出所,该派出所答复,巴姆罕·图热普现不在普恰克其乡。
14、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巴姆罕·图热普是同乡,2008年2月3日12时许,其二人在乌鲁木齐一个餐厅吃饭时,遇到了其认识的一个做玉石生意叫阿布都如苏力的回族男子,他听说其和巴姆罕要去北京,就说帮他带些东西到北京,其就答应了。阿布都如苏力先给其一个空的黑色手提包,还说让其带的东西他随后给送来。于是其和巴姆罕就买了当天到北京的飞机票。在乌鲁木齐机场,都该检票登机了,阿布都如苏力也没有跟其联系,其和巴姆罕就带着黑提包通过了机场的安检。这时,其接到了阿布都如苏力打来的电话,他说要带的东西就在那个黑提包里,还说包里藏着白粉,如帮他带到北京,他会给其和巴姆罕每人5000元作为报酬,还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让其到北京后给这人打电话,这人会将钱给其。其就知道他是让其和巴姆罕帮他往北京运输毒品,其很害怕,就把情况跟巴姆罕都讲了。巴姆罕说已过了安检,就帮那人把毒品带到北京去,再说也需要钱,其就同意了。其和巴姆罕当晚到的北京,2月4日9时许,其给接毒品的人打电话,那人让其坐出租车,把电话给出租司机,他会告诉司机把其二人带到什么地方。就这样,其和巴姆罕坐出租车到了一个医院门口,有一个三只耳的新疆男子接上了其二人。其和三只耳见了面后,阿布都如苏力又给其打电话,说毒品藏在黑提包的底层夹缝中,让其和接货的人把毒品拿出来分成4份,就可以给其钱了。于是那个三只耳就带着其和巴姆罕到了附近村子里一个房间内,是三只耳用钥匙开的门,进屋后巴姆罕就坐在床上给她的儿子喂奶,其就叫三只耳找来改锥等工具,拆开了黑色提包的底部夹层,夹层内有个白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的就是薄块状的毒品海洛因,其和三只耳用一个小秤将这些海洛因分成了4份,分别装到了4个粉色的塑料袋中,这时又进来一个新疆男子,也帮其和三只耳把4个粉塑料袋都系好了。三只耳就说出去给其和巴姆罕拿钱。后警察就进屋将其几人给抓了。阿塔伍拉·芒苏尔辨认出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17号出租房就是分装毒品的地点;辨认出努尔东·巴吾东就是带其到被抓地点的男子(三只耳);辨认出库尔班·阿里木就是后进屋和其一起分装毒品的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且运输毒品的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阿塔伍拉·芒苏尔的辩护人所提阿塔伍拉·芒苏尔认罪、悔罪,且其运输的毒品已被全部收缴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塔伍拉·芒苏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摩托罗拉)一部、拉杆包一只、拉杆一只、塑料扣四个、毒品包装物二份、螺丝刀一把、尖刀一把、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库尔班·阿里木的手机(三星)一部、钥匙一把退回公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冯 桢
审 判 员 郭树明
代理审判员 王志东
二 Ο Ο 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韩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