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所动迁。 的亭子间户内有罗亚、刘某等6人的户口。现拆迁单位按6人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款为196.44万元,该费用当归属全体被动迁人,《协议书》中对涉及他人动迁份额的分割约定属无效,因罗亚夫妇可分得安置款65.48万元(每人32.74万元),按约定,判决罗亚夫妇再支付彭华2.74万元。
2005年12月,罗亚妻子刘某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石门一路某号的亭子间使用权而这11万元购房款由彭华与罗亚夫妇双方共同出资。双方还签订《协议书》:双方各出资5.5万元;因公房租赁凭证承租户名只能写一人,彭华同意立罗亚妻子为承租户名;若获动拆迁安置费等,所得总金额双方各得50%;若动迁时因罗亚户口人数增加,所获投资收益双方仍各得50%。
同年11月27日,罗亚向彭华支付了30万元。12月,彭华诉称,该房动迁费不低于150万元,要求判令罗亚夫妇再支付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动迁的亭子间户内有罗亚、刘某等6人的户口。现拆迁单位按6人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款为196.44万元,该费用当归属全体被动迁人,《协议书》中对涉及他人动迁份额的分割约定属无效,因罗亚夫妇可分得安置款65.48万元(每人32.74万元),按约定,判决罗亚夫妇再支付彭华2.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