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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转借他人持卡人需为欠款担责

 [日期:2011-12-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17[字体: ] 
核心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某将信用卡借给郑某使用后,郑某透支的钱款是应由郑某向银行归还,还是由蔡某向银行归还。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9日,蔡某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长城借贷合一卡。在办卡过程中,蔡某表示已经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出示的《长城借贷合一卡领用合约》。该《领用合约》规定:蔡某对其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向中国银行承担清偿责任;信用卡只限蔡某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除蔡某以外的他人或机构占有及使用,否则视为蔡某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办卡成功之后,蔡某从2009年9月17日起,把这张信用卡借给其同事郑某使用,郑某使用期间,中国银行仍然向蔡某邮寄信用卡对账单,蔡某也没有对对账单提出过质疑。郑某用卡期间,透支1.5万元,中国银行就该笔款项向蔡某催讨,蔡某则认为应由郑某归还,双方协商不成,于是中国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归还透支的本金,并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与蔡某间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蔡某在申请开卡时表示已参阅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合约规定:该卡只限蔡某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蔡某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案中蔡某将卡出借给郑某使用,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蔡某自行承担,所以判决蔡某支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以及利息和滞纳金共计约18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某将信用卡借给郑某使用后,郑某透支的钱款是应由郑某向银行归还,还是由蔡某向银行归还。
法官见解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知道,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借款、还款关系,是存在于银行和开卡申请人,也就是名义持卡人之间的。即使持卡人将卡借给他人使用,他人成为了事实上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于名义持卡人和银行之间,仍需由名义持卡人还款。为避免发生纠纷,银行在开卡过程中通常都会将禁止出借的条款写进信用卡领用合约,并约定因借用产生的所有损失都由名义持卡人承担。这样的条款符合信用卡的本质,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也可以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在申请人阅读并表示同意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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