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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毒气超标 人身受到伤害赔偿吗

 [日期:2011-12-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1[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采纳了张英才举证责任倒置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张英才在万友公司购得长安悦翔轿车一辆,使用近四个月后,他发现车内气味刺鼻、刺眼,人泪下且感觉鼻腔及喉咽不适。就此,万友公司回复说这种气味新车都有,一段时间就会消失。然而,两个月后,问题更加严重,老张、老伴以及孙儿出现了类似感冒的不良反应,胸闷、心悸、咳嗽、头疼……其孙儿除具有上述反应外,还出现了呕吐现象。张英才再次找到被告,质疑车内甲醛超标。被告以未经检测,无科学依据为由,不予理睬。
  张英才请有关机构对轿车内的空气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使用近一年的轿车内甲醛、苯、TV0C等五项有毒气体含量超标。就此,老张认定,他们体质下降、病痛不断与此有关,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万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总计7万多元。
  万有公司和本案第三人,即车辆的生产厂家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说,张英才购买的长安悦翔轿车是合格产品,通过了国家质量和环保方面的认证。
   法院认为,张英才购买的轿车经检测车内有害气体超标,说明该车室内存在缺陷,与张英才一家三口诊疗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了张英才举证责任倒置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万友公司以及长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所购车辆室内有害气体未超标,未能举证证明三名原告身感不适到医院诊治与使用车辆无因果关系,故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日前,凯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万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英才55900万元购车费,3583元车辆购置税,4443.33元保险费,总计63926.33元。张英才则将自己购买的车辆退还万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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