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了解到王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确按照李军的要求完成增加的工程,只是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李军不认可。另外,李军分期付款83000元,并为王力提供价值约11244.6元的材料。
“我们虽然没有签订增加工程协议,但您的讲解让我们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感谢法官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制课,受益匪浅………”10月27日,高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心平气和的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7月,原告王力与被告李军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王力包工包料完成李军承包的移动通讯塔基土建工程,工程造价95000元,工程变更须书面通知。合同签订后,王力按约完成了移动通讯塔基土建工程,并按李军要求完成新增加的工程(约21314.96元)。后李军只付款78000元。2011年9月,王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军支付工程款38314.96元,承担违约金11600元。
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了解到王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确按照李军的要求完成增加的工程,只是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李军不认可。另外,李军分期付款83000元,并为王力提供价值约11244.6元的材料。王力认为使用过李军提供的材料,但没有这么多。调解开始双方互不相让,办案法官先让双方冷静下来,考虑到王力实际履行了新增加的工程,李军也确实提供部分材料给王力的情况,分别作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说道理、解疑释惑和法律宣传,告诉他们证据的重要性;同时向双方讲明诚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教育双方要有合同契约意识,预防和减少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将时间精力投入到正常的经营活动中。
经过承办法官细致入微的调解和辨法析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军支付王力工程款20000元,至此一起因承揽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平息,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