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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致残 单位拒绝赔偿法理不容

 [日期:2012-05-2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47[字体: ] 
核心提示:职工工伤致残 单位拒绝赔偿法理不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系原告明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劳动能力障碍九级,事实存在,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异议,应予确认。原告应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7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李某某进入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部门工作,200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10日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拇指被机器砸伤,造成其左拇指末节部分缺失(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九级),住院治疗83天。后因赔偿问题李某某与单位协商未果,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李某某与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该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以下各项工伤待遇合计4619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系原告明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劳动能力障碍九级,事实存在,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异议,应予确认。原告应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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