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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追尾出租车 保险公司以痕迹不符能否拒赔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奔驰追尾出租车 保险公司以痕迹不符能否拒赔?张先生根据保险单所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在提供了事故相关证明及车辆修理损失证明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修车发生的费用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7年7月22日,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一进口奔驰轿车。合同订立后,张先生交纳了27521.11元的保险费。7月23日,张先生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修理厂为北京奔驰汽车修理厂。

    同年7月27日,张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在昌平区立汤路西三区路口与一伊兰特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由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单位将投保的奔驰车拖至修理厂。此次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发生修理费59344元。然而,同年9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向张先生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在缺乏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无理由拒赔保险赔偿金,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修车的费用共计59344元,并支付该费用占用利息4735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张先生所述投保事实没有异议。张先生报险后,保险公司于进行了查验,发现碰撞痕迹不符,保险公司即委托民生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痕迹鉴定,结论亦为不符。保险公司据此向张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主张的保险事故并不存在,交警去了事故现场,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是两车相接触,没有认定追尾,现张先生主张的修车费用不是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审理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当日的车辆照片及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可以确认2007年7月27日,本案所涉奔驰车、伊兰特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均有损坏。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事故不存在因而拒赔,其有义务对此予以举证,现其提交的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咨询意见书,不足以支持其拒赔理由,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张先生根据保险单所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在提供了事故相关证明及车辆修理损失证明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修车发生的费用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主张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张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五万九千三百四十四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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