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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证券账户清户手续遭拒起诉广发证券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81[字体: ] 
核心提示:公司办理证券账户清户手续遭拒起诉广发证券。 在庭审调查阶段,被告提出原告账户属于不合格账户,已冻结,冻结前一部分利息已经计算进去了,被告现在无法确定账户内现金余额,无法确定交易当天账户内本金数额。被告认为账户内数额真实性应由原告举证,但主审法官根据证据近因原则确定应由广发证券举证。对此被告广发证券当庭表示申请调查举证。 。

    原告科艺公司诉称: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7年1月29日,在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开设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2002年3月4日,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安门南街证券营业部继承了上述证券营业部的全部证券经纪业务。2002年5月31日,科艺公司在此换开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2006年1月,武汉证券广安门营业部被广发证券收购,更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南街营业部,成为被告的分支机构。因此科艺公司委托的业务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被广发证券广安门南街营业部托管。

    后科艺公司法定代表人重病,公司未及时年检于2005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3月13日,科艺公司为清算财产,卖掉广发证券广安门南街营业部托管账户内的全部股票,账户内共有资金1610614.35元。但当科艺公司要求广发证券为其办理证券账户清户手续提转全部资金时,却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经纪代理合同关系。虽然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注销前,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清算有关的诉讼活动。广发证券作为原告证券交易的经纪代理商,有义务按其请求将证券账户内本属于原告的资金予以返还。由于广发证券拒绝返还,科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发证券立即返还其证券账户的全部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科艺公司违反证监会规定,故其在广发证券的客户结算交易资金未通过规定程序,所以其提取账户资金时,未通过其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这是导致其提取现金被拒绝的关键理由。进一步原因是科艺公司于2005年10月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再在银行开设同名资金账户,所以其证券结算资金不能转到科艺公司管理的同名账户内,因此科艺公司提取证券结算资金申请被拒绝是源于自身原因。

    在庭审调查阶段,被告提出原告账户属于不合格账户,已冻结,冻结前一部分利息已经计算进去了,被告现在无法确定账户内现金余额,无法确定交易当天账户内本金数额。被告认为账户内数额真实性应由原告举证,但主审法官根据证据近因原则确定应由广发证券举证。对此被告广发证券当庭表示申请调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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