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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上保险应当赔偿损失

 [日期:2012-05-12]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上保险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敏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但孝感中院必须补办十年来的各种社会保险。

 

1998年8月1日,胡敏开始到孝感市中院派出法庭从事烧开水和保洁工作,2000年10月被安排到法院负责审判庭的保洁。2008年6月,孝感中院决定与31名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解聘后的临时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继续为孝感中院服务。胡敏认为自己已工作10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年9月28日,胡敏委托自己的丈夫、孝感中院法官冯缤向省高院状告孝感中院,高院将此案指定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敏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但孝感中院必须补办十年来的各种社会保险。最终,随州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另判决孝感中院支付胡敏经济补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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