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用人单位能否收取工人风险金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关于交纳风险金的条款有悖于法,系无效条款,故建筑公司收取施某的风险金应予返还。
施某今年64岁,2002年2月28日,经人介绍,与通州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施某须交风险金3000元,如在工作中无失职行为,到年终分配时退还,反之扣该风险金,如风险金不够扣,还应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试用期为三个月,如不能适应其工作,由工程处或项目处辞退,辞退工资不发,车费不报,风险金不退,生活费自理。该合同签订当日施某向建筑公司交3000元风险金,去年3月4日起,施某在北京工地正式上班,至去年4月21日共上班49天,事后,公司未能安排施某工作,数月后施某返乡。公司一负责人表示,施某在工地上不服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存在违约行为,按劳动合同故不同意返还风险金、支付工资和报支车旅费。2003年4月21日,施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不服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关于交纳风险金的条款有悖于法,系无效条款,故建筑公司收取施某的风险金应予返还。关于车旅费问题,应当报支往返一次的车旅费。关于工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未明确约定固定标准,可参照同行业的年收入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返还风险金3000元,并支付所欠职工工资1600元,报支车旅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