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清华大学总裁班虚假宣传能否认定?海淀法院认为,于博提交的从一些社会培训网站上下载的招生简章等证据,不是清华大学的正式网站,不足以证明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
2008年1月,于博报名并向清华大学交纳了3.7万元培训费,参加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第28期“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的学习。
海淀法院认为,于博提交的从一些社会培训网站上下载的招生简章等证据,不是清华大学的正式网站,不足以证明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
其次,在本案中因于博与清华大学并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而对于参加授课的具体教师、授课的具体内容及授课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对于于博所诉研修班教学质量低下,导致学习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第三,针对于博等学员提出的教学质量问题,清华大学已进行了答复和整改,所以学员对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反映并不足以认定清华大学构成违约。
综上,对于于博要求清华大学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