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告雷某自愿和湖南东信棉业(茶陵)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给原告雷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8年6月9日,原告雷某应聘到被告湖南东信棉业(茶陵)有限公司从事保卫工作。2009年5月2日晚,原告值班时到厂对面的小商店买蚊香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经浣溪派出所调解处理。2009年5月18日晚,被告公司通知原告回家休息,未说明休假时间。原告在家休息后,自2009年5月19日起未上班,被告公司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原告雷某的劳动关系。原告多次找到公司要求继续上班未果,遂向茶陵县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书并于2010年6月10日送达原告。原告收到仲裁书后不服,向茶陵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正常上班,被告补发原告加班费4965.51元,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66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缓和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和谐,茶陵法院不轻易下判,多次主持调解,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谅解,并最终于8月17日调解成功,原告雷某自愿和湖南东信棉业(茶陵)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给原告雷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