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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帅律师解读银行员工借款数百万元后自杀

 [日期:2012-04-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92[字体: ] 
核心提示: 田帅律师解读银行员工借款数百万元后自杀。本案中,孔庆敏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银行逃脱不了干系。孔庆敏作为银行员工,在大厅内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使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是在履行职务。银行应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对客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义务。
       2012年4月20日,82岁的吴永新手拿多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上盖有“中国农业银行通州支行宋庄分理处业务章”。他称共被骗74万多元。
   51岁的退休银行女职工孔庆敏自杀身亡。留下至少数十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为孔庆敏,却盖有“中国农业银行通州支行宋庄分理处的业务章”。
农业银行通州支行宋庄分理处负责人表示,孔庆敏私刻或盗印银行公章,担保借款属于个人行为。目前警方介入调查。
律师说法
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田帅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孔庆敏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银行逃脱不了干系。孔庆敏作为银行员工,在大厅内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使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是在履行职务。银行应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对客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义务。
另外,客户明知其存款利息远高于国家法定利息,为了获取高息仍然存款,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免除银行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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