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加强了释法析理,认为双方关于现金补足条款的约定,证明双方对房产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存在预期。并且从合同整体上考虑,业主未能及时取得贷款并不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继续履约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2009年10月至去年10月期间,保利地产与多名业主分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并将房款支付到位;并约定若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获得贷款不足以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买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款。否则,应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被告业主们认为,未能按时办出贷款系因信贷政策调整所致,属情势变更,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与正常办理银行贷款的实际时间相差较大,有违公平,要求法院驳回保利地产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业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作出后,部分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加强了释法析理,认为双方关于现金补足条款的约定,证明双方对房产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存在预期。并且从合同整体上考虑,业主未能及时取得贷款并不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继续履约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至于双方对贷款期限的约定是否过短问题,因该约定是双方签署合同时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鉴于合同责任系严格责任,业主没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迟延付款,就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最终,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