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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变保单 状告保险公司

 [日期:2011-12-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近期,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喜凤(化名)状告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李喜凤保险费19万元并作出适当的补偿。

  李喜凤和老伴两人省吃简用好不容易存了19万元。今年5月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所持凭证是保单,如果要提前取款除了得不到保险合同承诺的收益,还要扣除很大一笔违约金。李喜凤只得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人民币19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原告李喜凤的委托代理人称:2008年5月5日她揣着和老伴辛苦积攒的19万元来到银行存款。据李喜凤陈述,她到银行是想存三年定期,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打了张单子并告诉她只要在单子上签个字就行了,于是她找人代签了自己的姓名。花19万元买了190份个人人身保险,更蹊跷的是保单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名字竟然是“李喜风”而非“李喜凤”。

  原告李喜凤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喜凤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李喜凤自己能独自去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本身就证明其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清晰辨明保单与存单的差别,其起诉的真正原因是目前存款利率及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上升,而其购买的保险收益率相对较低,因此希望法院驳回李喜凤的诉请。

  承办法官努力组织调解工作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提醒

  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普通百姓要看清合同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银行、保险公司也须加强内部管理,以免丧失公众信任、损害公司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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