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黄建农等136名原国企职工要求安徽四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四通)支付补偿金一事终于有了结果,昨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安徽四通给付这136名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金额高达100余万元。用人单位与如此大规模的员工诉讼纠纷在我市尚属首例,法院宣判后,原国企职工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据法院查明,1993年12月,市政府同意蚌埠市第二制药厂(以下简称二药厂)与香港钧宝置业有限公司合资组建安徽四通。作为合资条件,要求新建合资企业全部接收二药厂现有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1994年3月15日,安徽四通成立,二药厂以部分资产作价8240余万元作为入股资金,持有25%股权。新公司成立后,黄建农等136位职工即进入该公司工作,但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因安徽四通经营困难,这136名职工绝大部分被安排下岗。1999年12月1日,市政府与四通集团公司、香港钧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市政府将二药厂持有的安徽四通25%国有股权转让给四通集团公司。当年12月10日,二药厂与四通集团公司签订转股协议,二药厂将持有的安徽四通25%股权转让给四通集团公司。该转股协议经安徽四通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合资企业全部职工由股权变动后的安徽四通接收,安徽四通应依法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9月,安徽四通与黄建农等136人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一年后合同期满,双方又重新续签了1年期合同。2003年9月合同期满,安徽四通以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为由,与黄建农等136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这136名职工遂向蚌埠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安徽四通支付黄建农等136名国有身份补偿金。蚌埠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安徽四通给付136名员工国有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安徽四通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安徽四通不承担支付国有身份转换金的义务。龙子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安徽四通向黄建农等13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安徽四通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此案的焦点是安徽四通是否在2001年9月出台过《关于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安置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由安徽四通按每工龄年5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5万元。龙子湖区法院就是根据该实施办法作出一审判决的。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安徽四通出台过该实施办法,并认定该实施办法作为安徽四通制定的内部规范文件,对安徽四通应具有约束力。黄建农等136名员工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情形,符合该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主审该案的葛法官介绍,该案由136个个案组成,市中院为此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并组成两个合议庭审理此案,连续开庭一个星期才将庭审结束,判决书也是136份。用人单位与如此大规模的员工发生纠纷在我市尚属首次,我市法院也是第一次审理人数如此集中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它给职工和用人单位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