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临时代课老师的权益如何保护?王某在庭审中主张其在临时代课期间虽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事业单位临时工,且原莆田县工资改革领导办公室也已将其代课期间确认为工龄,故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学区应为其缴纳这期间的保费。
教师王某1993年9月被城厢区华亭某村小学聘为临时代课教师,但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直至1995年9月,该小学所属的华亭学区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但因资金不足,保费的缴纳时断时续。2002年4月原莆田县工资改革领导办公室把王某在校临时代课即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的这段时间确认为工龄。王某马上要求华亭学区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其补交签订劳动合同前即临时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学区则认为其没有义务为王某补交保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王某申请了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定学区应为王某补交自1994年1月起的保费,但学区不服该裁决提起了诉讼。
王某在庭审中主张其在临时代课期间虽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事业单位临时工,且原莆田县工资改革领导办公室也已将其代课期间确认为工龄,故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学区应为其缴纳这期间的保费。法庭最终采纳了王某的主张,但由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1994年1月才开始实行的,所以王某只能享有自1994年1月开始的养老保险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