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奖金打折发放 员工能否打赢官司?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告公司根据公司的效益以及各人的能力自主发放了2006年上半年度奖金,系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且并未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一审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9日,黄某与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黄某在公司从事通关工作,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公司于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给黄某。因为工作忙,黄某在单位时常加班,公司也按照计点的加班时间发给了黄某加班费。不过黄某却一直认为公司在加班的制度上有着不尽人意之处,在多次向领导反映无效后,黄某起了离职的念头。半年后公司按照惯例给每个员工发放了半年度奖,但是黄某的半年度奖金公司却是按照0.75的系数发给他的,这样打折下来黄某的半年度奖金只发了1655元,他决定离开公司。
2006年7月6日,黄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双方于8月5日正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后,黄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发放了上半年度奖金,少发了他1026元奖金,便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未果后,他又把公司告上了法院。可公司却认为这半年度奖金他们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发放的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告公司根据公司的效益以及各人的能力自主发放了2006年上半年度奖金,系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且并未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一审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