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文章内容

退休女工为享男女同龄退休权能否状告用人单位

 [日期:2012-04-1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0[字体: ] 
核心提示:退休女工为享男女同龄退休权能否状告用人单位?依据国发[1978]第104号文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仅仅以原告系女性,年满55周岁为由,自行终止与原告订立的劳动合同,决定为原告申办退休,而对相同条件的男性职工则可以继续聘用至60周岁,此种做法致使相同条件下女性职工早于男性职工5-10年退休,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损害了原告作为妇女所享有的在经济领域内同男子平等的宪法基本权利和平等参加及退出工作,即退休的权利,已经构成对妇女的歧视。

 


原告周香华在起诉状中称,原告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出纳科职员,生于1949年10月,现年55岁。2004年10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以原告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告退休。

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有违我国《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并且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告于2005年8月22日依法提请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请求仲裁委撤销被告的决定。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05年10月14日以“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与《宪法》和国际公约相抵触的问题,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周香华认为,被告依据国发[1978]第104号文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仅仅以原告系女性,年满55周岁为由,自行终止与原告订立的劳动合同,决定为原告申办退休,而对相同条件的男性职工则可以继续聘用至60周岁,此种做法致使相同条件下女性职工早于男性职工5-10年退休,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损害了原告作为妇女所享有的在经济领域内同男子平等的宪法基本权利和平等参加及退出工作,即退休的权利,已经构成对妇女的歧视。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以性别为基础,分男女设置不同退休年龄的做法违反宪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且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已背离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立法初衷,构成对妇女的性别歧视。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