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借款合同 >> 文章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预扣利息属违法行为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48[字体: ] 
核心提示:小额贷款公司预扣利息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为622,810元,因此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调整为622,810元,利息也应当以622,810元为基数计算。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甲小额贷款公司与顾某、陈某等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顾某向甲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付息、到期还本,陈某承诺与顾某共同归还借款,且顾某、陈某、顾慧某以其共有的上海市奉贤区正环路ХХ弄Х号ХХХ室房产对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小额贷款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向顾某发放贷款622,810元。借款到期后,顾某、陈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甲小额贷款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顾某、陈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0,000元;2、判令被告顾某、陈某偿付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顾某、陈某、顾慧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裁判结果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顾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622,810元;二、被告顾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甲小额贷款公司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三、被告顾某、陈某、顾慧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法理分析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为622,810元,因此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调整为622,810元,利息也应当以622,810元为基数计算。

       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是金融市场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手续简便,贷款发放快,借款、还款相对灵活。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办业务的时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预扣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是贷款人牟取超过法定利率的高额贷款利息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