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置业公司赖债不还 法院判决须付本息。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地砖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验收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03900元未付,其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其标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判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家列货款10万余元及利息。
贺家列经营一家建材店。2008年5月12日,贺家列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地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贺家列向置业有限公司供应地砖、三角阀等共计价值12万余元货到付款,运费由贺家列负担,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至货款付清后自动解除。合同签订后,贺家列于同年5月14日依约向置业有限公司供应共计价值13万余元的地砖等建材,并向置业有限公司让利1000余元,双方按12万余元结算货款,置业有限公司收货后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同年8月6日,贺家列又向置业有限公司补送了价值6900元地砖,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贺家列出具了入库卑,至此,置业有限公司尚欠贺家列货款10万余元,该款贺家列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地砖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验收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03900元未付,其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其标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判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家列货款10万余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