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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扩建公司到期不还钱 是由个人偿还还是由公司偿还

 [日期:2012-04-0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9[字体: ] 
核心提示:借钱扩建公司到期不还钱 是由个人偿还还是由公司偿还?合理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在为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均为提交证据证明袁某在借款时还在其他公司任职,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应当认定被告袁某在借条中所称的“公司”即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由于袁某在借条中未载明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王先生称,2008年1月30日,被告袁某通过二七区信用社的李先生找到了他,袁某称自己独资经营的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购买旋转舞台缺乏资金,想向王先生借款38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定还上。王先生经过细心思量后,同意了袁某的请求,并由李先生为证明人,当场签订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先生现金38万元,期限为3个月,到期不还,我公司所有财产归王先生所有。3个月后,王先生多次找袁某要钱,王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把钱还上,王先生只好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还回自己的38万元。

  被告袁某称,借款事实的确存在,但是自己已经以带原告贷款利息的形式偿还了部分借款,共计47897元。并拿出了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袁某,但是本案借款是袁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所借,现在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金女士,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而袁某提交的证据贷款户名是“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原告王先生认为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公司与袁某以及本案借款之间具备关联性,因此对此不予支持。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理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在为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均为提交证据证明袁某在借款时还在其他公司任职,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应当认定被告袁某在借条中所称的“公司”即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由于袁某在借条中未载明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9月6日,二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袁某、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先生的借款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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