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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手机被诉质量缺陷案

 [日期:2012-04-0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22[字体: ] 
核心提示:华为手机被诉质量缺陷案。 “只有在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才承担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羽石系法人单位,“其所主张的商誉名誉损失作为法人的人格权益显然不在因产品质量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范畴中”,是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此外,”羽石是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手机质量问题与其所主张的经营活动中遭受的法人人格权益受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才承担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羽石系法人单位,“其所主张的商誉名誉损失作为法人的人格权益显然不在因产品质量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范畴中”,是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此外,”羽石是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手机质量问题与其所主张的经营活动中遭受的法人人格权益受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尽管在购机款的返还上羽石如愿以偿,但返还所基于的理由却并不能让其满意。华为公司只是以三包期内接受退货为由退还购机费,法院则“尊重被告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其间似乎并未涉及华为手机是否存在原告所谓的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尽管原告的代理律师董正伟向《法制日报》记者坚称:“这等于变相承认其手机质量存在瑕疵。”

  令董正伟遗憾的,不只是试图突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制度” 局限于自然人人身权益的努力归于失败,以及这起号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产品质量提起的首例惩罚性赔偿索赔诉讼,并未按照他最先的设想走下去。法槌落下后,更令他耿耿于怀的是,华为并未对手机质量问题向消费者做个交代。

  “60部手机均不同程度出现质量问题实属罕见,这表明该品牌型号手机质量缺陷问题很严重,但是华为公司并没有向消费者声明或者履行召回程序。目前还没有过缺陷手机产品召回,相关立法也迟迟没有出台,这对手机用户的权益保障是极为不利的。”

  羽石状告华为手机产品质量侵权的诉讼于去年11月22日被昆明中院受理。起诉状称,原告曾购买60部(判决前夕丢失1部)华为C2828天翼品牌手机,在使用中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有关机构鉴定,这60部手机存在着无法开机、无法拨打电话和接听电话、掉线及无法发送短信等质量缺陷。原告在诉状中更是以被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商业信誉、名誉权等为由,提出了高达1千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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