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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 员工得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12-04-0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字体: ] 
核心提示:企业改制 员工得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被诉公司辩称,根据改制方案的规定,公司多次通知王莹芳回单位办理手续,但她就是不回来参与改制,甚至不向公司报告便擅自到成都做手术,因此,公司根据规定不予报销其医疗费用。

案情:

 

现年30多岁的王莹芳(化名)是巴中市巴州区某公司的一名女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王莹芳得了癫痫病,曾先后自费到成都郑州等地求医,但均未治愈,病情反复发作。

 

2003年,王莹芳所在公司进行改制,并规定改制工作于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根据改制方案中“对不符合内退、退休条件的职工全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行货币安置”的规定,公司于2003年8月2日、9月10日两次书面和电话通知王莹芳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王莹芳一直未前去办理。

 

2003年11月,王莹芳的癫痫病又发作了,经巴中市人民医院建议,她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做了癫痫病灶切除手术,共花了16000多元医疗费。2004年5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莹芳的病属重病系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据王莹芳称,手术后公司一直拒绝报销她垫付的医疗费用,还要在她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王莹芳向当地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诉,请求依法处理。

 

被诉公司辩称,根据改制方案的规定,公司多次通知王莹芳回单位办理手续,但她就是不回来参与改制,甚至不向公司报告便擅自到成都做手术,因此,公司根据规定不予报销其医疗费用。

 

裁决:

 

一、申诉人应回单位参与改制,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12月31日解除。被诉人巴中市巴州区某公司应按改制方案规定支付申诉人的安置补偿费用18000元,按规定将她的养老保险缴纳至2004年12月31日。

 

二、申诉人的医疗费用16000元,由被诉人报销。

 

三、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和川劳计[1994]80号文件的规定,被诉人按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33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补助费8个月,计5864元,由于申诉人属重病患者,还应按政策规定增加60%的医疗补助费,计35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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