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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经营权能否不经审批私自转让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82[字体: ] 
核心提示:矿山经营权能否不经审批私自转让?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28日,Y君与C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5年采石合作合同,由Y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Y君投资款,赢亏由双方共担50%,如果采石运石受到阻碍由C君负责。2006年5月1日,Y君与C君签订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2005年5月28日合作合同,由Y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为2年,承包费共计为9.5万元整;承包期内,Y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证和安全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Y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Y君承担。自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承包期满后,另行商议。Y君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C君,准备开工时,被矿山所在地公安机关告知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工。Y君找C君索要安全生产许可证,C君告之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件。2007年6月21日,原某采石场变更为Q某采石场,经营者为C君。2008年7月1日,Y君取得“某采石场”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初步审查意见为“要求设计单位尽快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送交企业并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修改后的设计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施工质量,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8年12月10日,C君以通知方式告知Y君,决定将某采石场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三日为期限,如不能前来交纳转让费,视为自动放弃,另行转让。2008年12月15日,Q某采石场与Q县远大购物广场达成转让协议。2008年12月18日,J君在Q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Q某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2009年4月19日,J君取得“Q某采石场”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并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评述]

   C君与Y君转让合同无效。

  理由:一是关于C君与Y君之间签订的《承包委托经营合同》属无效。①该合同开头明确约定:“解除2005年5月28日合作合同,转为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从新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可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合伙关系。该合同实质是C君将某采石场的采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给Y君开采。②我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42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采矿权不得将矿权出租或者私自转让。③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④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法律效力。

  二是关于C君与Y君之间签订的《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不能认定顺延两年。①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

  C君与Y君在签订合作合同、承包委托经营合同均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进行,顺延两年也应当采用书面合同。③Y君所举认定合同顺延两年的证人证言,均称“与Y君吃饭时,Y君给C君电话,听到将采石场顺延两年。”此类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④如果认定双方当事人《承包委托经营合同》无效,更谈不上合同顺延的问题。因此,双方不能认定顺延两年。

  三是关于某采石场与Q某采石场是同一采石场,C君在2003年10月31日即取得了某石场采矿许可证,2007年6月21日变更为Q某采石场。关于Q某采石场与Q远大购物广场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J君是否取得了经营权。该份转让协议是Q某采石场与Q远大购物广场之间签定的转让采矿权,而非个人;又经Q上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取得了变更采矿许可证,应认定该转让协议有效,J君取得了经营权。

  四是关于Y君取得某发采石场安全审批之事。原某采石场于2007年6月21日变更为Q某采石场。而Y君于2008年7月1日取得“某采石场”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在时间上相互矛盾。因此,Y君取得的某采石场初步安全设计审批书,不予以认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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