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为下岗职工王咏梅担保贷款40000元,在贷款期满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该中心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中心依法向被告追偿。5月1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咏梅偿还原告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7年5月27日,王咏梅以下岗失业人员名义向原告申请担保,原告审查后,在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被告担保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2008年6月22日,原告按照也信用社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帮被告偿还了借款4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索,被告一直未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即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为债务人清偿了40000元债务,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被告理应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40000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