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储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 起诉银行能否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收到被告办理的储蓄卡后,双方便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也应保障原告存款的支取安全。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露、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能证明卡内款项是原告的异地取款行为,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存款的民事责任。
2007年原告到江西赛维LDK公司上班后,公司为原告办理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赣新支行储蓄卡,后多次进行存取款交易,到2010年3月20日原告存款余额10152.58元。2010年4月6日原告卡内款项五次在异地ATM机上分别被取款2000元、2000元、2500元、2500元、1000元共计10000元;同月16日原告单位又转入工资1475.33元,次日又在异地ATM机上被取款1500元,六次共取走11500元,支付手续费104元。2010年4月22日原告到ATM机上准备取款时,发现卡上余额只剩下23.91元,原告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拒付,因此原告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拒付,因此原告向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1160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收到被告办理的储蓄卡后,双方便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也应保障原告存款的支取安全。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露、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能证明卡内款项是原告的异地取款行为,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存款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