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9日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被告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且双方又签定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被告于2008年6月16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从2008年6月30日算起,而原告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因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工资至2009年8月,故原告还应支付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其中一倍。
张姳婉原系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张姳婉于2008年6月16日进入J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2008年10月6日,张姳婉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于当天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9年6月16日,J有限公司聘张姳婉为质监部副部长。9月30日,J有限公司口头通知张姳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姳婉随即离开J有限公司。J有限公司支付张姳婉工资至2009年8月。
2009年11月23日,张姳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对1号裁决均无异议。2010年1月27日,J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9日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被告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且双方又签定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被告于2008年6月16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从2008年6月30日算起,而原告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因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工资至2009年8月,故原告还应支付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其中一倍。(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