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某,男,42岁,1962年8月2日生,某家电制造公司合同制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诉人:某家电制造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仲裁庭的调查与核实,查明案件的大致经过:1981年3月,申诉人王某顶替退休的父亲进入该市某阀门厂工作,1991年7月,阀门厂推行全员合同制改革,申诉人同其他职工一起与阀门厂签订了全员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1995年后,阀门厂效益严重滑坡,被迫进行人员分流。在得到一定经济补偿金后,王某于1995年9月同某市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管道维护工作。1998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化工制品公司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短暂失业后,1999年4月,王某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到了新的工作,同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从事后勤岗位。由于其工作较为尽力,双方在2000年至2003年间曾4次续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9日,申诉人接到被诉人的书面通知,内容是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效益下滑,双方劳动合同2004年4月29日终止后,公司将不再与申诉人续订。接到该通知后,申诉人立即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和公司副总,询问为何自己努力工作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但得到的答复都是公司效益很差,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出于无奈。几天后,申诉人偶然听人谈到连续工龄满20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月16日,申诉人又找到公司领导提出由于自己的连续工龄从1981年开始到2004年已达23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要求同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要求遭到了被诉人公司领导的断然拒绝,由此引发了争议。
[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以下的结论,劳动者要同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须连续工龄满20年;二是用人单位同意续延或者说续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应有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的申诉人王某虽然连续工龄已超过20年,本人也向单位提出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被诉人曾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告知了不同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达成一个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这样也就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基础,自然也就更谈不上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那种认为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了20年,单位就必须同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5
[仲裁结果]
1、对于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2、双方劳动合同于2004年4月29日终止;
3、本案仲裁费200元由申诉人全部承担。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在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连续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在双方同意续约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连续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曾长期参加工作,为国家、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另外这部分劳动者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年龄偏大,再就业相对困难的情况,从而给予他们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也是国家保护劳动者,对劳动者负责的一种表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劳动者连续工龄满20年,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就必须要同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政策倾斜必须建立在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如果在单位并不愿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一律要求其同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势必粗暴地干涉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进而影响到用人单位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最终会对国家、社会以及劳动者个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