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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擅自离职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唐某擅自离职是否承担责任?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唐×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唐×违反饭店规章制度,错误事实成立,饭店可以依照规定对其处理。但唐×拒不接受,搞离工作岗位,属违约行为。唐×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愿意再回饭店继续履行合同。饭店考虑到唐×以前工作表现尚好,同意调解处理。

 

 

唐×是1985年11月被饭店招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饭店签订合同期限从1985年1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工种为餐厅服务员。1990年1月,唐×参加三级服务员培训,饭店支付培训费100元,工资奖金200元。合同到期后,由于唐×工作表现尚好,饭店与唐×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1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1991年3月,饭店送唐×去广东××宾馆参加一级服务员培训,饭店为唐×支付培训、住宿费2216元,伙食费475元,工资376元,奖金277元,飞机票288元,火车票156元,合计3833元。1991年6月24日,唐×利用工作之便,采用拿点心不开票,多收少付等办法,贪污顾客用餐费23.10元。饭店认为唐×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饭店信誉,影响极坏,于7月5日作出3点处理决定:(1)给唐×行政警告处分;(2)罚款200元;(3)在酒家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7月6日下午唐×擅离工作岗位,7月9日饭店派人家访,动员唐回饭店上班,并向唐×发出“关于敦促唐×办理有关手续的函”。但是,唐×拒不回饭店上班。饭店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唐×赔偿饭店的经济损失,并回饭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唐×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唐×违反饭店规章制度,错误事实成立,饭店可以依照规定对其处理。但唐×拒不接受,搞离工作岗位,属违约行为。唐×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愿意再回饭店继续履行合同。饭店考虑到唐×以前工作表现尚好,同意调解处理。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唐一次性赔偿××饭店培训等费用700元,在调解书送达后7天内由唐×直接交付饭店。

 

2.××饭店同意解除1991年1月与唐签订的劳动合同。

 

3.仲裁费20元由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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