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个人账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账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账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账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账户纳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簪理范围。第三条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严格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个人账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要实行钱账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账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以外产品或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