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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家属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员工家属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在本案中尽管郭某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的通知后,指派一名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出诊,且在补记的患者抢救过程记录中,既未将时间量化到分钟,也无医生的签名和护理记录,存在缺陷与不足,给死亡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医院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不得再使用非医务人员,并对其进行罚款。
社会热点
   某食品公司招聘生产人员若干,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汪某曾经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两年,现因病回了老家休养。其丈夫得知食品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在电话中和其商量,二人都觉得该食品公司在当地是不错的企业,如果进入该企业工作收入应该很稳定。汪某在老家办理健康证和身份证,因为办证有一个时间限定,汪某要等一个星期才能回到该市。汪某的丈夫等不及汪某回来就代替其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3个月后,汪某觉得所做工作以前没有涉及过,工作强度大,决意辞职。汪某提出劳动合同是她丈夫代签的,是无效合同,她可以随时离开食品公司。员工的家属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汪某可以随时离开食品公司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院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案中尽管郭某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的通知后,指派一名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出诊,且在补记的患者抢救过程记录中,既未将时间量化到分钟,也无医生的签名和护理记录,存在缺陷与不足,给死亡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医院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不得再使用非医务人员,并对其进行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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