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医疗机构有权擅自处分死眙吗? ·死胎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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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在某妇幼保健院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名6斤重的女性死胎。医院建议对死胎进行尸检,江某拒绝。事后,江某回到妇幼保健院要求领取该死胎,但是该医院告知死胎已经当做“医疗废弃物”处理了。于是江某将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医院答辩称,死胎属于病理性废弃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江某对于死胎并不享有权利义务。医疗机构有权擅自处分死胎吗?
指点迷津
·死胎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主要包括:第一,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第二,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第三,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可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死胎并不属于医疗废物。从本案来看,医院根据惯例将死胎进行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我国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死胎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没有以人的形态存在,自始就不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也就没有享有过民事权利。那么死胎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呢?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死胎的所有权应当归孕妇所有。理由有两点:第一,死胎是产妇身体的组成部分,脱离了母体,就成为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是由孕妇原始取得的;第二,产妇与死胎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是胎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后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其曾经可能与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从本案来看,虽然江某拒绝尸检,但是并未同意医院处理死胎。医院在江某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未明确履行告知义务就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是不正确的。死胎脱离母体后作为一种特殊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死脸的法律保护是对人出生前的延伸保护。从物权的角度上看,胎儿所有权应当由产妇即江某所有,医院并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利。
法条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要求(试行)》4.3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3.1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