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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了吗?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了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范某实施的“女扎术”与范某的膀胱损伤及手术后出现的头昏、尿频、尿急的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卫生院提不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社会热点
  ·范某在某县一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因范某在此前有“剖宫产”史,给手术带来一定的困难,卫生院的经管医生在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范某的膀胱损伤。术后,范某出现血尿、尿频等症状。半个月后范某在一家医院进行膀胱镜检查,经检查诊断认为膀胱裂伤为丝线缝合。一个月后,范某在该医院进行手术,拆除原丝线。事后范某和乡镇卫生院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范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经医学会对范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后认为: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但对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那么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了吗?
指点迷津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是行政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不能把该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责任构成要件照搬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应当按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审查和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只要医疗损害事实符合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就应承扭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构成行政处理的条件,而不是认定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过错。卫生院在对范某行“女扎术”时虽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不属医疗事故,但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即卫生院的行为存在一定违法性,也既存在一定的过错;卫生院致范某的膀胱损伤是事实,存在损害结果;至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卫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范某实施的“女扎术”与范某的膀胱损伤及手术后出现的头昏、尿频、尿急的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卫生院提不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杲。因此卫生院应承担对范某的身体损害赔偿责任。范某仅对医疗关系的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方面的举证,则属于一种可选择的权利。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因此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只要范某能证实是在这家卫生院做的手术,且受到伤害,而卫生院不能证实其行为与范某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则卫生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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