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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可否要求肇事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0[字体: ] 
核心提示: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可否要求肇事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
社会热点
某日,张某驾车陪妻子到市中心繁华地段商场购物。返回途中,张某由于与妻子聊天,注意力分散,在一小巷与马路交叉口拐弯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陈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李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张某与陈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两车相撞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公安机关认定由张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公安机关这么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指点迷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对于受害人李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张某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李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担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李某的损失是由张某和陈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张某与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导致李菜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陈某肇事车辆的撞啬,但其实质是张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李某受重伤的结果是张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延续,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张某与陈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张某与陈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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