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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未投人流通造成损害,生产商可免责吗?

 [日期:2012-03-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7[字体: ] 
核心提示:不合格产品未投人流通造成损害,生产商可免责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生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一些倒外的情况可免除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惰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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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辉(化名)在一次下班途经某路段拾到一块未拆封的新手机电池。黄永辉立即拿出自己的手机作了一番比对,发现该电池正好适用自己的手机,又发现周围无人看见便带回家使用。半个月后,这块电池在带机充电时突然发生爆炸,当时黄永辉正好就在旁边,被电池炸伤了手臂,花去医疗费500余元,自己于丰年前买的价值三千元的手机也报废了。事后,黄永辉找到电池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厂商鏊定后,发现i{起爆炸的电池并非是在市场上正式销售的,而是经检验不合格,准备去销毁的。黄永辉自己拾遗不报,私自使用,因此后果该由黄永辉自己承担。黄永辉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生产商可以免责吗?固
 
指点迷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生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一些倒外的情况可免除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惰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遴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生产者并非对产品造成豹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负责,在法定的免责情况下,即使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黄永辉使用的发生爆炸的电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独表现在:一是它是黄永辉拾到的物品,不是其通过正常的消费途径购买的商晶;二是这种物品虽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却是被生产厂4商运往销毁地点准备进行销毁的不合格产品。黄永辉在拾到电池后本应上交却没有上交,而是留作自用,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由此种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电池厂家不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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