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钱没到账 储户急慌慌
王雨,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平时都是母亲刘女士为其还款。
据王雨讲,2011年8月份的一天,母亲刘女士到银行的自动存款机存款,当时存进去1400元,用来偿还信用卡欠款。存款完毕后,自动存款机并未“吐”出存款凭条。刘女士咨询银行服务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自动存款机打印凭条有问题,但是并不影响正常存款。
由于刘女士以前也曾遇到类似事情,因此她没有太在意,可刘女士回家查询发现,这笔款项并未存入信用卡中。刘女士说,她后来去银行核实情况,并和银行协商处理问题,银行出具了自动设备异常情况受理表,并承诺调取监控录像,但一直在拖延时间。随后王雨将某银行告上法庭。
储户告银行 一审胜诉
庭审中,被告银行委托律师出庭,针对本案,银行的辩护律师表示,经过银行查询和核对,没有发现王雨有1400元的存款交易,经过设备供应商查询,也没有发现王雨的存款记录。按照银行的规定,由银行的工作人员或有关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因王雨不能提供准确的交易时间,也未申请法院保存证据,2011年8月的监控录像已经无法保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雨持有被告银行的信用卡,双方关于信用卡的服务协议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自助设备作为银行运行的一种机器操作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异常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在自助设备周围,银行有义务依法布置监控设备。本案中,王雨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以确认存款事实时,提供了相对比较确定的操作时间,也提供了自助设备的具体地址。并且,在王雨提出要求时,监控录像还存在,银行作为服务方应该为王雨提供协助义务。
法院认为,由于银行没有调取监控录像,也没有保存录像,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1400元已经存入王雨的信用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