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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

 [日期:2012-03-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8[字体: ] 
核心提示: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烟酒店认为知假买假不算正常消费,不能受消法保护。因为消法第二条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原告周涛(化名)带着公证员买酒,在烟酒店看来,目的显然是打假,而非生活消费。
 
 
  烟酒店认为知假买假不算正常消费,不能受消法保护。因为消法第二条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原告周涛(化名)带着公证员买酒,在烟酒店看来,目的显然是打假,而非生活消费。
  这一观点代表了绝大部分商家的心声。其实,早在十几年前,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起诉卖家而获得支持后,人们对“职业打假”的讨论就持续不断,尤其是对“职业打假人”身份的界定争论特别多。
  可这第一个争议焦点却没能在座谈会上掀起争论的高潮——除了商家代表,某连锁超市负责人支持烟酒店的观点外,其余代表包括消费者、工商局官员、专家学者都反对将打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很多打假者是吃过亏的消费者。”退休老人邱颜举了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让商家无话可说。“我买过一次假货,因为拆封了店家不认,我很生气,下次便长了心眼,还到那家店,多买几包,不拆封就送检。我相信很多打假者跟我一样,都是曾经吃过亏的消费者。”邱颜认为,商家只要售假就该赔偿,不应该反过头去质疑消费者的身份。“带着公证员有什么不可以?他要是不带会有很多麻烦,说不定出了店商家不认了。再说,就算是职业打假又怎么了?只要商品是真的,职业打假人爱送检就送检呗,鉴定费是他出,商家又没损失。”
  市工商局王坚勇认为,消费者没有义务事先了解商品是真是假,执法部门也没有必要审查消费者是否知假,事实上,即使想审查也审查不了,因为知假是一种主观心态,很难界定。与其纠结于消费者的主观心态,不如盯着商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眭鸿明也持这一观点。他说,纠结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无意义的,因为在交易市场,“市场应安全,花钱买真货”是最大逻辑,其他任何逻辑都不能对抗这一条,所以无论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什么,那些制假售假的商家都应该受到惩罚。这个时候,不去惩治不法商家而质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模糊重点。
  民法专家赵莉、邱鹭风都认为,不应该将消费者的定义狭隘化。两位专家说,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并无明确定义,消法第二条也没有给出定义,这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和消费者的本质来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消费者是出于个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服务的人,欧盟的定义更宽泛——基于非行业或职业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服务的人。
  商家:职业打假是为获利专家:获利未损害任何人
  商家抨击职业打假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些打假人目标是钱,“动机不纯”。座谈会上,一位为某连锁超市服务的律师说,以他的经验,职业打假对于净化市场作用非常有限,因为这些打假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只要商家愿意赔偿,他就愿意闭口,至于假货是否被销毁,商家是否被惩罚,他并不关心。“有些职业打假人一年可以挣一辆奥迪A6!”这位律师抬高声音说道,言下之意,职业打假完全是一种利己行为,对社会无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而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承诺。这位律师认为,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打假作用将十分有限。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叶金强说,打假者所获的利,是购买假货后应得的赔偿,这是法律范围内的获利,并没有损害任何正当利益。叶金强认为,只有价值导向完全错误的人,才会质疑打假者的动机。“一方制假贩假,动机极恶,另一方只是利用消法,打假获利,顶多是动点小心思,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伦理层面,都能看出法律应该保护和支持哪一方。”
  商家:进货渠道正规专家:售假就该“退一赔一”
  1994年颁布的《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王海等一大批职业打假人。随着交锋次数的增多,一开始被打得措手不及的商家逐渐掌握了一条应战经验——死抠法条,让打假者自证“受到欺诈”,因为根据第49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需“退一赔一”。茅台酒一案中,烟酒店就抓住这一点,想方设法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比如坚称自己是正规渠道进货,以前没出现过假货等。
  针对本案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烟酒店是否需要退一赔一,座谈会上有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购酒人是不是知假买假,有没有受到欺诈,他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因此不受消法保护。“什么叫欺诈?即作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本案中,烟酒店也许作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但购酒人并未陷入错误,因为早在购买之前他就已经知道商品是假货,但为了获得赔偿他选择了购买。”南京大学法学教授解亘认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但他也承认,在具体的个案上,认定“知假买假”难度较大,需要充分的证据。惩罚性赔偿条款不宜设置过高门槛。赵莉和邱鹭风都不同意解亘的观点。两位专家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市场,消费者无从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在守法市场,花钱购得的商品本该是真货,因此,只要能证明经营者售出的是假货,消费者就可以自称受到欺诈。“消法第49条的根本目的是制裁经营者的制假贩假行为,而不是加大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如果严格按照民法的举证规则,非要让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等于是架空了49条。49条是惩罚性赔偿条款,它的出台是很不容易的!如果这条被架空,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规定也会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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