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房产合同 >> 文章内容

房屋出租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日期:2012-03-0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46[字体: ] 
核心提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 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社会热点
      陈飞是某服装市场的批发商,陈飞与市场开办方签订了租赁营业闻房的合同。现在市政府要在原址上重建市场,开办方可否以此为由,要求和陈飞解除合同?
指点迷津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或者双方约定的事由,如果  没有发生这些特定事由,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市政府在原址重建市场,属不可归责于承  租人的事由,陈飞作为承租人无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  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  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仅单方授权承租人可解  除合同,而并未授权出租方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市场开办方无权解除合同。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  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条例精神,陈飞与市场开办方  的租赁关系也应继续保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  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  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  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相关评论
供应求购展会资讯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