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女士对银行卡及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由于公安仍在侦查,而梁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审核存在过错,遂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7月,厦门梁女士将工资卡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诉称2010年1月26日上午自己正在厦门上班时,银行卡锁在家中却被人在浙江富阳市一家某银行的ATM上盗刷,损失4044元。而自己一个月后查账才发现,要求银行赔偿。几个月来,富阳警方又无从破案,她只能将发卡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女士对银行卡及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由于公安仍在侦查,而梁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审核存在过错,遂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