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小丽的实际情况,她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此时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而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今年10月,小丽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早在9月份,单位就已经发出了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出乎意料的是,小丽刚回家没几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她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单位却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小丽的要求。
答疑:
单位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该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小丽的实际情况,她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此时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而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