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移动公司应当将该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返还给赵某。赵某认为过户行为致使其商业秘密泄密、商业信誉降低,给其造成一定损失,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故对其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4年,赵某与张家港移动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取得号码138XXXXXX11的使用权。同年,赵某将上述号码交由其公司员工姚某使用。2006年9月26日,姚某持本人及赵某的身份证,到张家港移动公司办理号码过户手续。2007年3月15日,赵某与姚某签订的用工协议中再次明确,赵某提供移动电话号码138XXXXXX11给姚某使用,中途离职或用工期满,姚某应返还移动电话号码。2009年,赵某发现上述号码已被姚某擅自过户至自己名下,因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号码,并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名誉损失等48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移动公司应当将该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返还给赵某。赵某认为过户行为致使其商业秘密泄密、商业信誉降低,给其造成一定损失,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故对其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移动电话号码过户应当经过原使用权人同意,移动公司在未明确原使用权人是否同意或者授权办理号码过户手续的情形下,即将号码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的,过户行为无效,原使用权人有证据证明因不当过户行为造成其损失的,移动公司与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