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法人,应当向顾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其提供的设施及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餐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11000余元。
刘女士诉称,2010年2月8日11时许,原告等六人到被告饭店包厢就餐,因原告的餐椅离餐桌较远,便向餐桌方向挪动餐椅,恰恰餐椅座面和椅腿分离,未能固定在一起,致使原告的左手小手指被夹在了椅面和椅腿之间,造成左手小手指末节脱落,血流一地。其他人见状,急忙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被告工作人员随后携带断指赶至医院,经救治,手指无法恢复,原告被诊断为左手小指末节缺失,住院治疗9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法人,应当向顾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其提供的设施及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餐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11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花满园公司辩称,原告2010年2月8日中午没有在被告处就餐,也没有在被告处受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于原告在被告处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花满园公司赔偿各项费用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