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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死亡 浴池管理方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9[字体: ] 
核心提示:;浴池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浴池管理者赔偿赵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 40%,总计7万余元。
 
      2010118,家住海港区迎春里的赵某到某浴池洗澡时溺亡。赵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尸检申请,结果表明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遂以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浴池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项费用25万余元。海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死者患有多种疾病,明知自身行动不便,应由家人陪护,却不注意自身安全,独自前去洗浴造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浴池管理者赔偿赵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 40%,总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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