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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缴费后不退”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8[字体: ] 
核心提示:对于文化补习的教育机构是否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该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教育培训,但是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南通素有教育之乡的美誉,南通中学作为南通重点高中之一,近几年一本录取率均超过60%。对很多家长来说,孩子上了南通中学即意味着一只脚已经迈入了重点高校的大门。
  陆女士的女儿佳婧虽然才小学毕业,但是心急的母亲就已经开始为女儿的前程筹划,而其中的第一步就是提高女儿的学习成绩,以便佳婧3年后能够顺利进入计划中的南通中学。
  就在她为此积极奔走时,20107月的一天下午,一则关于南通中学预备班招生的广告吸引了她的眼球。广告中称,该机构的南通中学预备班仅招AB两个教学班各11,如果现在签订培训合同,确保3年后能考入南通中学,如果学生成绩跟不上,未能达到南通中学录取分数线,则由双方各半负担学费。
  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女士感到一阵欣喜。
  在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该培训机构的陆经理称已办学4,全部由南通中学的老师上课,英语课还有外籍老师任教,教材则全部由这些老师编写。同时,陆经理还表示,每期总共招11个学生,招满就不招了,而现在已经招了6个。
  考虑到这家培训机构离家比较近,加上招生名额紧张,女士当即与之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第一年培训费两万元,第二、三年培训费各1万元。
  就在签订合同时,女士发现合同文本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上面的条款约定缴费后概不退费,但望女成凤的陆女士没有多想就签下了协议,并当即缴了第一年的两万元培训费。
  缩水的培训课程
  但是,现实的培训课程让陆女士大跌眼镜。
  在由校方推迟了4天开学后,2010712日一早,女士带着孩子来到培训班所在班级,发现只有1个孩子。陆经理对她说,以后只能把孩子送到门口,家长不能跟进来。于是,女士就回家了,11点不到,佳婧也跟着回到了家。佳婧说,上午只上了一节课,下午没课了。
  陆女士决定调查该培训机构的情况。她发现,该培训机构并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无证办学,上课的老师也不是当初承诺的南通中学老师。
  陆女士担心这样培训下去不仅浪费了金钱,更浪费了女儿宝贵的学习时间。在培训10天后,她中止了女儿的培训,让女儿回家学习,不再参加培训。同时,她向培训机构提出退还培训费的要求。但培训机构表示,协议上明确约定缴费后不再退费。
  一气之下,女士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被告培训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外实施招生活动,并与陆女士订立协议,该行为与法相悖,应系无效行为,遂判决原被告订立的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两万元。被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培训机构为陆女士的女儿提供语文等文化科目的辅导与培训,女士向培训机构缴纳相应的学费,二者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尽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文化课培训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已废止,对于文化补习的教育机构是否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该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教育培训,但是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至于缴费后不再退费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该格式条款,女士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后,如果佳婧不参加培训,培训机构不需要提供服务却能坐收培训费用,显然加重了培训者的责任,这一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由此,南通市中院认定,女士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强制履行,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佳婧已经接受了10天的培训,酌情赔偿培训机构400,被告返还陆女士学费1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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