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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曾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但杨某持有的欠条是赵某以个人名义书写的,欠条也未加盖公章,赵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村委会所欠,因此判决赵某偿还拖欠的3400元餐费。
  
        赵某原是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常到本村杨某所开的饭店用餐,赵某在该餐馆消费后很少支付现钱,一般只需签个字就可。有主任签字,到时候去村委会结账就是了……”因此,杨某对赵某签单吃饭,根本不持异议。
    20103月,赵某为杨某写了一张欠条,并在欠条后面写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有我的签字,过几天你来单位报销就是了,放心吧!没想到10多天后,赵某下课了。杨某先找到赵某追要餐费款。赵某称,这笔餐费是因工作需要,村里招待客人花费的,理应由村委会报销,因此拒绝偿还餐费。杨某又去找到本村村委会,村委会领导也不认这笔账:这是原来的主任私人欠下的债务,不是村委会接待客人产生的费用,这怎么能由公款报销呢?今年4月,多次讨要未果的杨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曾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但杨某持有的欠条是赵某以个人名义书写的,欠条也未加盖公章,赵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村委会所欠,因此判决赵某偿还拖欠的3400元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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