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曾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但杨某持有的欠条是赵某以个人名义书写的,欠条也未加盖公章,赵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村委会所欠,因此判决赵某偿还拖欠的3400元餐费。
赵某原是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常到本村杨某所开的饭店用餐,赵某在该餐馆消费后很少支付现钱,一般只需签个字就可。“有主任签字,到时候去村委会结账就是了……”因此,杨某对赵某签单吃饭,根本不持异议。
2010年3月,赵某为杨某写了一张欠条,并在欠条后面写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有我的签字,过几天你来单位报销就是了,放心吧!”没想到10多天后,赵某“下课”了。杨某先找到赵某追要餐费款。赵某称,这笔餐费是因工作需要,村里招待客人花费的,理应由村委会报销,因此拒绝偿还餐费。杨某又去找到本村村委会,村委会领导也不认这笔账:“这是原来的主任私人欠下的债务,不是村委会接待客人产生的费用,这怎么能由公款报销呢?”今年4月,多次讨要未果的杨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曾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但杨某持有的欠条是赵某以个人名义书写的,欠条也未加盖公章,赵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村委会所欠,因此判决赵某偿还拖欠的3400元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