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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隐瞒事实遭保险公司拒赔

 [日期:2012-02-0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8[字体: ] 
核心提示:保险风险是未知的,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时,如实告知通常会通过书面询问与回答的方式进行。被保险人应根据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对投保单所列的询问内容做出如实回答,然而案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投保单所列内容的询问均做出否定表示。不仅如此,被保险人在确诊"直肠癌"之后不到1周的时间即填写投保单购买重疾保险,承保不满三个月就申请住院治疗,其行为可称之为故意。   
 
 
  2011622日,投保人张某为其爱人孙某投保了保险公司终身重疾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930日,被保险人孙某因直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随后,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重大疾病10万元和住院日额津贴。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后了解到,孙某在投保前5日(617日)曾在某肿瘤医院门诊就诊,经CT检查诊断为直肠癌。在询问业务人员和被保险人后,确定被保险人孙某在投保过程中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事项,而孙某在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中的询问回答均为否,并且也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最终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既往诊断"直肠癌"的事实,根据新《保险法》第16条及保险条款第四条做出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保险风险是未知的,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时,如实告知通常会通过书面询问与回答的方式进行。被保险人应根据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对投保单所列的询问内容做出如实回答,然而案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投保单所列内容的询问均做出否定表示。不仅如此,被保险人在确诊"直肠癌"之后不到1周的时间即填写投保单购买重疾保险,承保不满三个月就申请住院治疗,其行为可称之为故意。
  
  按照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本身就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对身体健康状况的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案例中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填写投保书时针对保险人的健康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投保前病史,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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