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1年6月,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了鉴定,该收条的落款时间确实有明显改动的痕迹,确由2009年1月23日改为2009年8月28日,但无法确定是何时、是谁所为,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2007年8月以来,朱某在苗某的工地承包铺路工程,朱某与苗某是同村人,双方关系很好,彼此合作也非常愉快。每次朱某用钱时,都是从苗某处预支,双方约定时间结算。2010年9月23日双方结算后,苗某将朱某之前所出具的收条全部退还给朱某,但朱某发现其中一张17000元的收条落款时间有改动的痕迹,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撕扯。原来2009年4月6日双方已做了一次结算,但当时苗某并未退还朱某在此之前所打的收条。日期的改动直接关系到该张收条是否已经结算。
2011年6月,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了鉴定,该收条的落款时间确实有明显改动的痕迹,确由2009年1月23日改为2009年8月28日,但无法确定是何时、是谁所为,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发现双方此前关系密切,今后又有长期合作需求,就着重从情、从理入手,耐心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由苗某支付6000元给朱某,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