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王先生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时限内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虽然投保车辆的行驶证已脱检,但车辆脱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明确告知王先生相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就不能成立,需要按合同理赔。
2006年11月24日,王先生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一年期的第三者责任险,当场向保险公司足额交纳了保险费。2007年6月14日,王先生驾驶投保机动车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致使第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王先生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投保车辆未过户、并且脱检”为由,拒绝理赔。事实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车主确实另为他人,王先生购买车辆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时限为2007年3月。
问:王先生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解答:王先生足额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王先生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时限内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虽然投保车辆的行驶证已脱检,但车辆脱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明确告知王先生相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就不能成立,需要按合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