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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派遣现状及分析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7[字体: ] 
核心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条款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得到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条款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得到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曾参加两个省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他说,从检查的情况看,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的现象表现得比较突出,“许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都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很多都在主要或长期性的岗位上”。

  调查表明,古驰的深圳品牌店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劳动用工制度。据深圳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法制科科长马铎介绍,深圳的古驰店铺员工虽然归属古驰管理,但与这些古驰员工签订工作合同的,又是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名为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

  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存在。“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行业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38%。同时,劳务派遣工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现在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就钻空子。”胡彦林说,“如广东省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广州、深圳等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广东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到江西、广西等外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当地参保,以此来减少参保的费用。也有的单位就干脆不给派遣工缴纳保险费。”

  陈斯喜认为:“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带来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往往都只是想利用派遣工比较年轻、容易创造劳动价值的这段时间,而没有长期使用的计划。而这又使得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很小,尤其是很难得到应有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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